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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康县文艺精品创作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8-14 10:44 点击数:388次 来源:无

          镇康县文艺精品创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激励广大文艺爱好者的创作热情和加快文艺工作队伍的建设,促进镇康文学艺术的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繁荣文学艺术创作,要大张旗鼓地对文艺工作者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和表彰,激励更多的文艺爱好者从事文艺创作,不断壮大文艺工作队伍,形成党委和政府重视文学艺术创作工作,社会尊重文学艺术劳动,优秀的文学艺术人才和精品力作脱颖而出的文艺繁荣景象。

    第三条  设立镇康县文艺精品创作奖,镇康县文艺精品创作每年奖励一次。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文艺精品,主要指以镇康风土人情为题材和元素,展现各族人民人文历史、民族风情、时代精神风貌及自然风光等,荣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大奖或在全国、省、市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艺作品。

    第二章  申报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凡我县文艺创作单位、表演团体、文化馆(站)、文艺工作者、爱好者等机构和个人创作的作品;或县外文艺工作者以镇康风土人情为题材和元素,展现镇康各族人民人文历史、民族风情、时代精神风貌及自然风光等的作品,均可申报镇康县文艺精品创作奖。

    第六条  文艺精品申报的范围。文学类:小说(长篇、中篇、短篇)、诗歌(现代诗、散文诗)、散文(通讯、报告文学、随笔杂文、传记、回忆录、小品等)、戏剧(电影文学、广播小说、电视剧等);表演艺术类:音乐、舞蹈、曲艺、杂技、魔术;视觉艺术类:绘画、工艺美术、书法、摄影;综合艺术类:电影、电视、戏剧。

    第七条  申报作品必须在审查要求的时间范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含协会)、国家广电新闻出版总局举办的第六条所列举类别的全国性比赛、展演、调演中获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入选奖)的作品。如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化部“群星奖,中国作家协会“矛盾文学奖等。

    (二)在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含协会)、省广电新闻出版局举办的第六条所列举类别的全国、全省性比赛、展演、调演中获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的作品。

    (三)在临沧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文体局、市文联(含协会)、市广电局举办的第六条所列举类别的全国、全省、全市性比赛、展演、调演中获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金奖、银奖、铜奖)的作品和获得临沧市文学艺术政府奖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作品。

    (四)本办法所指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存在知识产权、版权方面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不利于民族团结、宗教信仰自由和社会稳定的;

    (四)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

    第三章  申报奖励的方法步骤

    第九条  成立镇康县文艺精品创作奖励审查委员会,对申报文艺精品创作奖励的作品进行审查,审查委员会由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文联等部门负责人和文艺专家7人组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文联,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镇康县文艺精品创作奖励审查委员会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凡本人有作品申请评奖的,不参与该年度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奖励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由作品单位或作者本人推荐申报,由审查委员会按照本暂行办法严格审查,经县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公示7天,无异议后确定。

    第十二条  申报截止时间:每年11日至531日前完成申报上一年在全国、全省、全市或国际、省外获奖的作品,每年630日前完成审查并兑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奖励的原则和标准

    第十三条  文艺精品创作奖实行缺额奖励原则,每一年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四)款、(五)款规定的文艺作品进行奖励,若没有符合规定的作品则该年奖励空缺。在一个评奖周期内,同一作品在不同评奖活动中获奖,只对其最高级别奖项颁发奖金;同一作品获得两次以上同一级别的奖项,只颁发一次奖金。

    第十四条  文艺精品创作奖奖励标准:

    (一)符合第七条第(一)款所列举的获奖作品,一等奖(金奖)奖励50000元,二等奖(银奖)奖励30000元,三等奖(铜奖)奖励20000元,优秀奖奖励10000元,入选作品奖励5000元。

    (二)符合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举的获奖作品,团体类一等奖(金奖)奖励30000元,二等奖(银奖)奖励20000元,三等奖(铜奖)奖励10000元,优秀奖奖励5000元;个人类一等奖(金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银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铜奖)奖励3000元,优秀奖奖励2000元。

    (三)符合第七条第(三)款所列举的获奖作品,团体类一等奖(金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银奖)奖励8000元,三等奖(铜奖)奖励6000元;个人类一等奖(金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银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铜奖)奖励1000元。

    (四)在《人民文学》、《民族文学》、《小说月报》、《散文选刊》、《星星诗刊》、《萌芽》、《十月》、《收获》、《作家》、《当代》10种国家级文学核心刊物发表的文艺作品,每件作品(长篇小说连载以期数计算、组诗以组计算)给予2000元人民币奖励;在《边疆文学》、《滇池》、《大家》3种省级文学核心刊物发表的文艺作品,每件作品(长篇小说连载以期数计算、组诗以组计算)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在《临沧文艺》发表的文艺作品,每件作品(长篇小说连载以期数计算、组诗以组计算)给予300元人民币奖励。

    (五)对获得国际大奖的作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入选奖)和云南省之外由xx省(自治区)省委、省政府、宣传部、文化厅、文联(含协会)、广播电视局举办的符合第六条所列举类别的获奖作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由镇康县文艺精品创作奖励审查委员会参照本暂行办法专题研究奖励标准。

    (六)团体类获奖作品的奖励主要针对单位或主创人员,奖金分配自行商议。

    (七)所有参与商业性质和企业举办的比赛、展演、调演等获奖作品一律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十五条  凡弄虚作假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奖励资金者,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由镇康县文艺精品创作奖励审查审查委员会成员集体商定。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由镇康县文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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