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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沧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规范出临人员健康证明的通告(第11号)
    发布时间:2020-02-19 20:45 点击数:1362次 来源:临沧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做好市民出行健康证明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实施健康证明服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在临沧市辖区内工作、生活、居住14天以上,且接受所属单位或居住地村(社区)管理的人员,如有跨市外出需要,均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健康证明服务。

    二、健康证明应由申报人填写个人信息,签署个人健康信息承诺;到所属单位或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开具属地管理证明;再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医疗机构健康证明。解除居家、医学隔离观察的,以及疑似、确诊病例患者治愈的,须凭相关证明方可进行申报。

    三、所属单位或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对有外出需要的申报人核查个人信息、居住及管理情况后,在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健康证明中“属地管理证明”栏签字盖章。

    四、居住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有外出需要的申报人开展流行病学史调查、体温检测和症状观察

    后,在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健康证明中“医疗机构健康证明”栏签字盖章。

    五、健康证明仅供申报人出临使用,出临后的健康状况接受当地管理。

    六、各县(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有序为出临人员做好健康证明服务工作。

    七、凡申报人员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实施健康证明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不据实出具相关证明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八、 健康证明从本通告公布后开始办理,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为止。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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